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 】 发布时间:2017-07-11
7 月 7 日,会同森林公安局依法对吴某和、吴某吉合伙滥伐林木案作出林业行政处罚:吴某和、吴某吉分别被处以补种树木 330 株并罚款 9876 元。
2016 年 11 月底,炮团侗族苗族乡快团村村民吴某和、吴某吉合伙购买了该村"大远"山上的杉树所有权,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,将山上的杉树砍伐 66 株。经鉴定:涉案杉树的立木蓄积为 5.302 立方米。吴某和、吴某吉对自己无证到"大远"山上砍伐杉树一事均供认不讳。
吴某和、吴某吉合伙滥伐林木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已构成违法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湖南省自由裁量权规定,会同森林公安局作出了上述林业行政处罚。